案情指,女被告於本月7日在羅湖管制站辦理入境手續時,聲稱來港探望羅姓丈夫,入境處職員致電羅以進一步核對資料,但兩人所提供資料並不一致,入境處人員於是對案件展開調查,紀錄顯示,女被告曾於05年12月,06年3月及7月以探親簽證的訪客身份來港。
女被告其後承認,她以5,000元人民幣的代價,於05年12月與本港一名羅姓男子假結婚,藉這段假婚姻關係,以方便申請探親簽證來港尋找工作。
根據法例,觸犯串謀欺騙或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等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14年,而作出虛假聲明達致婚姻,最高可判監7年。
案件編號:STCC11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