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黃春椅早前在裁判法院被控勒索罪,罪名不成立,但盜竊罪成。暫委法官郭啟安於判詞中指出,案中物主在電話通話中同意支付400元以換回身份證,口頭協議亦具法律效力;上訴人或因物主反口而相信自己在法律上有權剝奪其身份證,當中涉及的已是法律而非道義問題;根據《盜竊罪條例》,上訴人的行為不得被視為不誠實。
對於控方指上訴人未有向物主交還身份證便轉身離去,可見她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產,上訴一方表示她或只是一時意氣,也可能是類似市集議價過程中轉身離去的策略,圖逼另一方妥協。法官亦認為上訴人轉身不久即遭截停報警,難以證明她當時心態。
法官指雖然管有他人身份證本身也屬刑事罪,但上訴人只是在物主反口後,決定不按協議交還身份證,不一定打算據為己有永久保管。她大可以將身份證交給警方或棄置於郵筒內,並無法律責任直接交給物主。
案件編號:HCMA239/17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