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還柙︱大律師稱終院做法「嶄新」 梁家傑:無罪推定兼人權考量應放返出嚟
黎智英梁家傑終審法院港版國安法
終審法院今日處理律政司不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批保釋的上訴許可,當中終院批准部份申請理由,黎智英在等候審訊期間需再還柙,等待法院明年2月1日處理有關上訴。庭上爭論有案例裁定原審保釋決定,並非所謂刑事審訊程序中「最終決定」(final decision),終院是否有管轄權介入原訟法庭保釋決定?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回覆《蘋果》指,終院就有關保釋申請的裁決,控方只能在「情況改變」下,向處理案件的下級法院作申請改變保釋決定,但不能上訴到終院。他指「性質無論畀定唔畀保釋,都唔係『最終決定』」,形容律政司在此問題上「輸晒」。
然而,終院指「港版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的內容,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又指高院法官李運騰在處理相關保釋申請時或錯誤應用該條文,認為案件具可爭議之處。梁家傑認為,終院以此為切入點,批准部份上訴許可,「好難話佢完全錯」,因高院對有關條文的解釋確是「終局」,屬終院可處理的最終決定。
不過,梁強調,終院以繼續批保釋等如認同高院裁決為由,要求黎智英在等候審訊期間需還柙,等待法院明年2月1日處理有關上訴的決定,做法值得商榷。他認為法官可在裁決表明,是以人身自由、人權作為最重要考慮,而非因默認高院裁決正確,「法律觀點重要係終局,喺『無罪推定、人權考量』下應該放返出嚟」。
大律師黃宇逸則形容,終院以處理法律觀點為基礎,批准今次案件的部份上訴許可,做法較「嶄新」,是否合理則「見仁見智」。他認為,終院2月即將處理有關《國安法》第42條的法律觀點,若裁定高院詮譯不正確,無可避免會影響黎智英的保釋狀況,但理論上黎仍可提出保釋申請,惟相信獲批機會較細。
有份替黎智英保釋作出人事擔保的律師何俊仁回覆《蘋果》時對裁決表示「失望、難過、甚至有啲嬲」,坦言「香港局勢就係咁,大家都唔需要多講,大家都感受到」。他觀察到不止本地左派傳媒,就連《人民日報》也發文表示關注,認為法庭在此案必然面對巨大壓力,「如果無咁(來自政權)嘅壓力,我相信法庭一般唔會咁」。
他又說,上周申請保釋時沒有預料到黎短時間內會再被關押,而今次裁決令他對於日後的判決不敢樂觀,相信在國安法之下,疑犯由申請保釋到「無罪答辯」都會十分困難,亦擔心日後與國安法相關的案件,在控方反對下被告將不能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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