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新聞法律位階最高的是一個位階很低的「條例」,一九九七年通過的「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只有國家機關,以及同屬於國家權力體系的機構,譬如工會、共青團、婦聯、黨報集團等等,才有辦報的權利。也就是說,媒體,屬於國家權力。《解放日報》的社論更一點兒也不遮掩地說:「我們的媒體,是『社會公器』麼?不是的。我們的媒體,是黨、政府和人民的喉舌。」
還有比這更突兀的當代對比嗎?台灣在二零零五年正式立法,規定黨、政、軍退出媒體,而二零零五年的中國,媒體繼續為黨、政、軍服務。不同的是,從前只是作為,現在經由「現代化」的驅使,作為寫成法律條文,有了「法治」國家的外貌。
如果廣電三法代表台灣民主又往前進了一步,那麼台灣的媒體是不是令人「額手稱慶」呢?很多人會苦笑。民主進程像烏龜爬樹,上兩步要倒退一步半。黨、政、軍退出媒體嗎?「置入性行銷」卻從後門進入媒體。台灣的政府,根據不正式的估計,每年大約花五億港幣在媒體宣傳上。「置入性」的意思是,政府想要「行銷」的訊息,不只以廣告的方式光明播出,還可以偷偷被寫進戲裡,讓你不知不覺;還可以被當作「新聞」播出,而你以為是公正報導。政府用納稅人的錢,購買了新聞媒體。掌權執政者,更以這樣的手段,為自己取得曝光率、知名度,把國家的公資源累積成私人或私黨的政治成本。政府,已經成為媒體的最大「客戶」。
台灣和中國的民主進程,不在一個平台上。但是,站在台灣的高平台上,你也無法放鬆,更不覺自豪——民主的陷阱,何其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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