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由郭擔任董事的香港公司,1996年與招商銀行香港分行在港簽訂抵押貸款協議,因未能還款,郭被內地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刑事起訴,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所有財產,後減刑至18年。
不過,2011年招商銀行向郭的內地公司進行民事起訴,最後被法院駁回。涂形容判決可作為推翻郭刑事判罪的有力證據,反映內地法院界定商業詐騙和民事糾紛的定義含糊。港商向內地銀行抵押貸款普遍,事件可令投資者信心盡失,「民事變刑事,內地係亂咁嚟!」
郭的友人黃生指,自己在國內做生意,常有簽署銀行貸款文件,「無端端佢畀人拉去坐監,我好震驚;會唔會某一日都發生喺我身上呢?希望中國政府要正視」。友人陳生亦對事件感到很遺憾。
涂又指,判決書聲稱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曾向內地警方提供資料,惟商罪科並無拘捕郭或就案件向郭進行刑事調查,加上貸款以公司名義簽訂,即使牽涉法律訴訟亦不應追究個人責任。
■記者黃翠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