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裁判官吳蕙芳指被告表現非常差,做社會服務令期間遲到四次,另有多次缺席紀錄,感化主任亦不滿意被告表現,且有關社會服務令今年6月到期,被告僅做了60多個小時,相信被告不能依時完成。被告以手部受傷、要帶女兒上學、女兒發燒、記錯時間等理由,解釋遲到或缺席,吳官聞言怒斥:「做社會服務令唔同做義工,做義工就話可以遲到早退」,「唔好將責任推落小朋友度,怪下一代,上樑不正下樑歪」,又指孩子猶如一張白紙,大人填甚麼顏色便變成該顏色,「所以社會先變得咁亂」。
案件編號:FLCC1983/15
■記者伍嘉豪、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