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官去年底審理15歲少年因身藏雷射筆及疑經改裝的雨傘與行山杖、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的案件。蘇官裁決前主動將前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裁定兩罪罪成,判少年入更生中心。辯方曾質疑做法不公,惟上訴被駁回。蘇官亦曾處理旺角騷亂案,將被控襲警和拒捕的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定罪,判監九個月。
蘇官亦曾被質疑處理一些案件判刑時過份「手鬆」,其中包括潘樂陶被揭僭建水池案,只判罰款兩萬元了事。另外,休班警張振豪撞欄翻車後由妻子李瑩瑩頂包一案,二人亦僅分別判以240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此外,蘇官也處理過不少政治敏感案件。他曾將涉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臭魚治的社民連吳文遠定罪;吳因普通襲擊罪判監三周,惟最終上訴脫罪。而民主黨成員林子健涉報假案稱遭國安人員擄走,亦是蘇官將他定罪,判監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