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港交所最喜歡引用的美國不同投票權架構,並非特意為創科公司而設,更不是出於尊重創辦人的貢獻。
首次使用不同股權架構的美國公司是一家在創辦人離世後生意走下坡的車廠Dodge Brothers,在創辦人離世後,創辦人遺孀在1925年將Dodge Brothers以1.46億美元出售予華爾街投行Dillon, Read & Co.(後來成為UBS一部份),是當時史上最大宗的現金交易。Dillon, Read & Co.馬上將Dodge Brothers上市,發行首批無投票權股份,轉手便淨賺1,400萬美元。
打從一開始,不同股權架構就是單純為了鞏固特權而設,與特權人士對公司的貢獻無關。
往後3年Dillon, Read & Co.多次重施故技,直至僅持有1.7%股份但保留對車廠的絕對控制權,終招致股東不滿及惹來監管機構注意,一度禁止上市公司再設不同股權架構。
直至八十年代紐交所才重開此門,但至今不同股權架構仍備受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