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管制度大致沿用現行《旅行代理商條例》及旅議會規定,包括只准帶旅行團去已登記店舖購物,方便規管;加辣建議包括將強迫團友購物、無充份理據下棄團、旅遊巴無展示「車頭紙」、無牌帶隊等列為刑事罪行。
新成立的旅行社須具備50萬資本,並向旅監局交50萬元保證金,若未有清繳罰款就結業將從保證金中扣除欠交的罰款;為打擊「借屍還魂」,發牌時會審視申請的旅行社負責人曾否違反相關法例,並要求旅行社增設獲授權代表,違法要負法律責任。
旅客可向旅監局投訴,旅監局又可主動跟團調查,發現違規轉介律政司處理,旅行社負責人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而導遊或領隊最高也會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一年。另外,越來越多市民光顧的網上旅行社,當局也考慮納入需領牌範圍。
早前發起不合作運動、拒受旅議會監管的旅遊促進會總幹事崔建邦,憂將旅行社營運刑事化是模糊不清,會將規管導遊責任轉到旅行社東主及商店「誅幾族」,令人人自危。
旅行社協會當然委員兼旅議會前主席胡兆英則認為,當局規管對消費者有更大保障,當初社會要求成立旅監局是因棄團及逼旅客購物頻生,年初仍有旅行社及導遊拒被旅議會查牌,也顯示確有需要由具法定權力機構監管。
註冊導遊協會主席王維永也認為發牌有助令旅遊業重回正軌。立法會議員胡志偉指將違法經營旅行社刑事化有助撥亂反正。不過,有業界認為旅議會多年來都訂立不少規則,但旅行社都見招拆招,故對旅監局效能存疑。
■記者佘錦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