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02年5月9日,一名警長目睹27人集結在高街港島總區刑事總部外,聲援被捕人士,劉山青宣布將於11日下午2時由遮打花園遊行至警察總部。警方於10日在網上發現一篇文章號召遊行,聯絡人為劉山青及附有手提電話,並強調不會向警方申請或作知會,以公民抗命回應拘捕行動。根據《公安條例》規定超過30人的遊行和超過50人的集會,須在七天前通知警方。
基於遊行未經申請,中區警民關係主任總督察梁世九,於遊行開始前10分鐘,邀劉到署作申請,並指警務處長有酌情權,可在少於七天限期批出「不反對通知書」,遭劉拒絕。辯方質疑梁在遊行前10分鐘才要求劉作申請,梁稱因同袍事前聯絡不到劉。
遊行人士共有155人,陶君行站隊頭叫口號,警方曾向群眾發出三次口頭警告,並展示警告標語。
案件編號:KCCC206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