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各法】美州際公路踏單車遭貨櫃車撞 加國男女獲賠$7千萬
單車意外公路踏單車
一對加拿大夫婦在美國州際公路踏單車時遭18輪貨櫃車撞到,上周五獲賠償逾900萬美元(7,020萬港元)。
事發於2016年8月,當年31歲的莫特爾(Eric Moutal)與當時仍未結婚的25歲女友紐曼(Andrea Newman)在俄勒岡州度假,前往波特蘭之前先在哥倫比亞河峽谷露營兼踏單車。8月3日他們沿「歷史哥倫比亞河公路」(Historic Columbia River Highway)踏單車,之後上84號州際公路沿路肩一前一后前行返回營地途中被撞。莫特爾的左小腿幾乎要截除。
波特蘭的地方法院上周經過五天審訊,八人陪審團裁定國際大型速遞公司DHL子公司Exel須承擔責任,要向莫特爾作出130萬美元(1,014萬港元)經濟賠償、400萬美元(3,120萬港元)非經濟賠償和400萬美元(3,120萬港元)懲罰性賠償,另向紐曼作出40萬美元(312萬港元)非經濟賠償。
根據俄勒岡州法例,在一般高速公路的路肩踏單車屬合法,當局列明在波特蘭和梅德福(Medford)的幾條市區高速公路除外。
Exel代表律師則指莫特爾與紐曼當時越過分隔行車線和路肩的白線,而貨櫃車避無可避,而事發現場的路肩又極窄,故認為兩人根本在不適當地點踏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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