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就將公私營機構分開不同法例規管,其中聯邦政府早在1989年為加強保護內部告密人,制訂了「告密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訂明公務員可告發上級違法、濫權,或涉及公眾健康、重大安全之事。但條例亦指明涉及國防、外交利益則屬保護範圍之外,這亦是斯諾登仍未能返國的原因。
日本於2004年完成「公眾利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涵蓋公私營機構,檢舉渠道除內部通報。法例適用範圍包括維護消費者權益、環境保護、確保公平競爭、國民生命財產或其他利益保護等相關法例的違法行為。法例更訂明,如僱主因告密者舉報而將其解僱、降職、減薪,都被視為不合法。
■記者馬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