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喜指出,《基本法》立法前後涉及政權移交,港英政府以前完全自由立法,僅受英國法例規管,但97後情況截然不同,《基本法》與英、德、日等國家憲法不同,在《基本法》第24條中列明成為永久居民的資格,憲法凌駕所有法例,政府不能「妹仔大過主人婆」,即使立法釐定出入境的措施,亦不能將《基本法》保障可居港的人士驅走。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提出質疑,入境處要求外傭完成兩年合約後須離港,便是終止外傭連續居港七年的措施,確保外傭不享居權。
李志喜即指《基本法》所指「通常居住」應指針對外傭工作留港時間,外傭合約條款因人而異,《基本法》亦無規管哪些條款影響居港權,入境處便不應因居住條款而留難外傭。合約規定她要離港,亦可視為放假福利,不應被視為非「通常居住」香港。
案件編號:CACV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