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香港米芝蓮薈有限公司(Hong Kong Michelin Tour Ltd.)及其唯一股東兼董事顏麗真(Ngan Lei Tjen)。記者昨致電顏,對方稱「冇回應」。
根據入稟狀,原告是米芝蓮及Michelin的註冊商標持有人,被告公司2016年3月成立。
原告發現被告使用「Hong Kong Michelin Tour」及「Micheliner」名義,在meetup.com網站、YouTube、facebook及旅遊指南推銷餐飲團。
原告認為被告使用「Michelin」及「Micheliner」字眼,業務又非常類似,公眾會誤以為獲原告授權,遂興訟追究。
《蘋果》發現,meetup.com原本的「Hong Kong Michelin Tour」群組,已易名「Hong Kong Fine Dining Tour」,發起人LT更明言活動與米芝蓮無關。
案件編號:HCA1704/18
■採訪蘇曉欣、撰文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