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央政府對特首任命權問題,主要涉及《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四章,但也是講明出任特首基本要求,以及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無交代哪些情況下才不獲任命,有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曾說,中央對特首擁有實質任命權,所以中央可以不作任命,不過《基本法》並無提到不任命的法理基礎和程序。
《基本法》第十五條寫明,中央政府依照《基本法》第四章規定任命特首及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而第四章指明一些任特首的要求,如要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要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香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但未有提及其他額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