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付夜間輕微急診,離島區護士須於朝9晚5醫生正診時間外,候命至翌早9時,是為24小時「長更」,候命時可留在診所自由活動。局方指合約訂明護士每周工作44小時,超時候命按三分之二工時補償,慣例是每12次長更可得16天補假,但申索人麥斯慧、邱婉貞及吳塾鈞認為應以「1比1」工時計算補假,連同其他假期計算後,每12次長更應有27天補假。
麥昨作供指合約細則訂明,在天災等突發情況下工作才算超時,日常候命不屬上述情況,故不應以超時計算。麥又指離島診所人手較少,候命時仍要處理大量例行工作,局方反擊指有護士供稱候命時沒繁忙工作,麥回應不明該同事為何這樣說。
局方指麥於2003年調往離島時,有上級向她解釋過補假計法,平時上級巡視時亦有討論補假安排,但麥堅稱沒人向她解釋過。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LBTC2600-2602/15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