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透露,原告經營「繼續制作(展覽)」公司,公司收入會用來支付家用。他與被告仍屬夫妻時,因信任被告,由被告負責分配家用。被告會定期向他匯報所需,如每項開支性質及金額,原告會按要求簽署支票,由被告填上金額及支票抬頭。被告不用出示單據,只需拍下填妥支票以WhatsApp傳送給他過目。
2013年9月,原告開支票交易但遭彈票,方發現公司戶口不夠錢,其後核數揭發被告於2008年至2013年間,在125張支票做手腳。她在支票存根及WhatsApp圖片上的抬頭及金額,與她向原告報稱的資料相同,但實情填上更大銀碼及自己姓名,並將款項存入個人戶口。原告發現被告作出連串財務不當行為,遂向家事法庭申請離婚。
原告舉例,被告曾要求3,150元交學費,但最終取了31,150元;政府罰款320元,亦改成3萬元;施德福英文幼稚園的60元費用,改成3.5萬元;「德雅」及「陳守仁」的學校報名費,則同樣由50元改成3萬元。但被告亦曾試過4次填寫較要求少的金額。原告於2014年10月報警,被告最終被裁定盜竊等罪名成立,今年9月被判監5個半月,現正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HCA306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