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改革《公開資料》法 「意圖阻止披露資料」變刑事

蘋果日報 2018/12/06 22:00

公開資料法改會

香港法改會轄下的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公佈《公開資料》諮詢文件,檢討關於公眾索取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持有資料的現行制度,以便考慮是否改革,及提出改革建議,並進行公眾諮詢至明年3月5日。諮詢文件提出20項建議,包括建議政府應通過立法實施具法定地位的公開資料制度,但強調即使公開資料制度十分詳盡,亦絶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應靈丹,故建議政府按易於執行和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來訂定制度。
小組建議,資料應為任何形式的記錄,除文字及數字,亦包括視聽資料、地圖、電子裝置的資料等。至於納入法例內需公開的資料,包括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建議分階段將機構包括在內,首階段建議包括《申訴專員條例》下涵蓋的機構名單,涉及約80多間機構。
小組建議部門應定期主動公開資料,機制下亦容許任何人、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均有資格提出申索資料要求,但申請人需支付一些費用以避免有人濫用,但索取歷史檔案則屬免費。
就豁免披露的資料範圍,小組建議部分資料可獲絶對豁免,包括申請人可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資料、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資料、涉及防務及保安、執法和法律等相關程序等資料,但部分資料則只屬有限制的豁免,包括涉及對環境損害的資料、內部討論、不當地獲得利益等資料,若反對披露資料的論據重於支持披露資料的論據才有理由不披露資料。
小組亦建議將資料豁免披露期限定於30年,若期滿後仍要求豁免披露,則需要提出充分理據,並需5年檢討一次有關資料。若市民要求索取資料被拒,小組亦建議設多重上訴機制,先由內部覆核,再由申訴專員覆核,若申請人仍然不滿決定,可向法院提出上訴。
小組亦就不披露資料有較明確的罰則,建議若有人向公共機構提出索取資料後,更改、刪除、銷毀或隱藏檔案,意圖阻止披露資料,應訂為罪行,但法例不賦予任何人循民事法律程序作出起訴,亦建議如申訴專員公署決定某公營機構沒有根據制度傳達資料,可發出決定通知,或向機構送達執行通知,要求機構在指定限期內遵從規定。
小組主任高浩文指,就上述罪行的刑罰,小組不會作出建議,但根據英國類似法例,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英鎊(約5萬港元)。本港於2013至17年間,亦曾針對未能符合規定提供資料,而向23名公務員作出紀律處分。
被問到涉及政治敏感的議題,如六七暴動或雨傘運動等是否屬豁免披露的資料,高浩文指要考慮披露的公眾利益是否大於不披露,才可作出披露。
至港獨問題是否涉及保安資料而可獲豁免披露,高指不會就個別問題作出回應,但涉及保安及防務資料可獲豁免披露,而此類規定在其他使用普通法的地區亦屬常見。
港府歡迎法改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發表有關公開資料的諮詢文件,及進行公眾諮詢工作,又表示對完善現行的公開資料制度,包括在香港訂立公開資料法的建議,持開放的態度。港府在收到報告書後會詳細研究有關改革建議,考慮如何進一步完善公開資料制度。
申訴專員劉燕卿歡迎法改會分別就《檔案法》和《公開資料》發表諮詢文件,展開公眾諮詢。劉期望透過法改會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公眾諮詢,政府能在訂立《檔案法》和完善《公開資料》制度方面取得實質進展。申訴署2014年3月曾發表對香港「公共檔案管理」及「公開資料制度」的兩項主動調查報告,並向政府提出包括立法在內的多項改善建議。今次法改會兩份諮詢文件均有考慮及回應公署調查報告所載的意見。
empty
《公開資料》公眾諮詢將至明年3月5日。何頴賢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