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別人士報稅表中的4.3項有扣除一欄,是有關支出及開支,不少納稅人認為上班的車資、飲食以至家傭都是賺取收入而引致的開支。稅例第12(1)(a)條規定,要扣減開支,該開支必須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即是指在執行受僱職務過程中所招致的開支。
有納稅人申請經紀牌費作為開支,由於經紀牌費是納稅人在受僱前已發生,以容許其去賺取應評稅入息的開支,而非於執行受僱職務過程中所招致的,因此不符合稅例第12(1)(a)條的規定,稅務委員會對其申索的扣減經紀牌費不予支持。不同於專業學會的會費,可以扣減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