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誤指是爆料人控線人誹謗 曾華山上訴得直獲賠3萬元
誹謗曾華山陳佩君龔如心千億遺產案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千億遺產案審訊期間,陳振聰的代表律師呈上文件質疑華懋證人梁錦濠收受華懋利益,並誤指大輝集團主席曾華山是「爆料人」。曾不滿被人誤為「二五仔」,興訟控告懷疑是真正「爆料人」的梁錦濠前女友陳佩君誹謗,遭原訟庭裁定敗訴,曾及後提上訴,今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獲賠償3萬元,雙方需於14日內就訟費事宜呈交書面陳詞。
曾華山對本報表示,對上訴庭判決他得直感到非常高興,認為正義最後獲得伸張。曾表示,他與陳振聰是完全不同的兩類人,一定要劃清界線,案件長達8年,他在律師費及廣告費等開支花費2千萬元,仍堅持要上訴,今天法庭終於還他一個清白。
原審法院於判詞中指,認為陳佩君是受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所保障,故裁定曾誹謗指控不成立,而曾華山提上訴指絕對的特權不適用於線人,亦不適用於本案,並指被告講大話影響到曾華山的聲譽。
上訴庭法官於判詞指,民事的特權只包括律師證人法官陪審員等,不應該擴展到線人,而基於執行法律程序和保護他人聲譽之間要平衡,應採用有限度(qualified privilege),本案不受絕對特權保障。被告言論會令人理解為原告謀求協助陳振聰進行嘔心的行為,一同謀奪龔如心的財富,以圖換取個人利益,實屬誹謗。惟法庭認為賠償應限於被告原本的言論,而不應包括庭上聆訊所引致的傳媒報道。被告的誹謗內容嚴重,但聽到的律師不認識原告,認為影響有限,況且法庭亦不認為要判懲罰性賠償,故就有關口頭誹謗和惡意失實陳述,判被告須賠償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