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做法,無異視立法為純屬文字遊戲,將名稱上的轉變與實質的權力架構變更視為同一性質。九七年的法律適應化,不過是以文字的修改,表達事實上已發生了的事實。事實是主權移交,令移交主權生效的,是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不是甚麼適應化法例,但部長適應法,卻是實質改變法定權限,兩者絕不能相提並論。借「適應化」來達到目標,一味求快,必然種下禍根,引致混亂,甚至出大亂子。立法會絕不可能這樣不負責任。如果政府堅持用這個法子,那麼條例草案審議的第一步,就是要求政府把所有受影響的法例的所有條款開列,並解釋權力轉移的實際效果。因應實際效果和運作情況的複雜程度,立法會必須相應審慎審議,並聽取公眾意見,作真正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