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未婚媽媽姓張(20歲),曾任時裝店的店員,約3年前她與姓黎(30歲)店東相戀,並在天水圍天逸邨共赴同居,剛於5個月前誕下女嬰;據知張與黎最近感情生變鬧分手,協議將女嬰交還父親。
昨午近2時,張抱着女嬰到上址時裝店,卻與男友緣慳一面,遂將女嬰交託19歲姓胡女店員,欲代交還黎,並放下1個裝有紙尿片等嬰兒用品的手袋後拋下一句:「個BB我唔要啦,你鍾意畀邊個就畀邊個啦!」說畢即奪門而去。胡女曾致電黎東主不果,只得報警。警員趕至調查,其間女嬰疑不見母親,哭個不停,其後由救護車送院檢查;幸女嬰送院後情況穩定。
警員了解事件後分別致電女嬰父母,獲知是感情問題所致。同時,男方願意接回女嬰,案件改列糾紛處理。據知黎東主為人花弗,喜交異性,不時聘用貌美售貨員。大律師陸偉雄稱,若母親把嬰孩拋棄於男友店舖,仍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最高可判監10年。陸又指出,若母親認為同居男友沒盡父親責任,正確做法應是透過家事法庭,要求男方支付嬰孩的撫養費用。
■記者梁澤岡、翁鈺輝、黎家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