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惡法】3度反駁港府 大律師公會:縱加保障 只如海市蜃樓
逃犯條例漏洞大律師公會人權遊行
大律師公會今日在法律界靜默遊行的同時,就《逃犯條例》修訂發表補充意見書,第3度回應政府修例,逐一反駁政府提出各項新修訂,指其中6項保障中,只有1項會寫入法例,其餘5項均沒有納入條例,屆時若果請求一方不遵守,港府或被引渡者也拿他沒辦法,若被引渡者人權屆時受侵害,提出任何抗議或反對實屬徒然。公會指,特首與內地關係不對等,令人質疑特首會否向內地的引渡請求說不,唯一一條寫入法例的保障,公會更形容是「海市蜃樓」。公會又罕有製作一份24條問與答的簡明指南,讓公眾更明白今次修例的各個問題。
政府最新條訂,是將可移交罪行的最高刑期,由3年增至7年,此修訂將寫入法例。公會認為,這與政府聲稱要堵塞法例漏洞、打擊跨境嚴重罪行而提出修例的原因背道而馳,而且沒有政策原因支持,加上香港與不少地方的長期協議中,均以1年作為引渡門檻,今次提升門檻,並不符合修例政策原因。公會更指,提升至7年的引渡門檻,以給予在內地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士提供保障的說法,只不過是海市蜃樓,因為該等控罪均是一般移交請求所涉及的慣常控罪。
至於其餘5項新增「保障」,公會指也只是由政府確保引渡一方履行,公會認為這是十分不妥善的做法,因為這要靠請求方的善意,沒有法律效力:「被移交的人士及特區政府沒有任何強制性方式,令其他地區跟從。」保障程度取決與特首與提出引渡一方,是否有對等關係:「當關係不對等,就如香港與內地的關係,便會令人懷疑特首有否能力要求對方承諾提供公平審訊、確保被拘留人士得到人道對待及會見律師的權利等,並向其明言,一旦對方未能提供相關保障,移交的請求有機會遭拒絕。」公會認為,人權會否被損害、司法制度是否有足夠人權保障,應由法庭而不是行政機關把關更為適合,「獨立的法庭是最適切、最具說服力及最有效的機關,執行確保逃犯權利的角色。」
公會更指出,一旦申請引渡一方不守承諾,特區政府如何保障被移交人士人權的方法並不清楚:「考慮如該名逃犯已被移交,其人權亦已見受侵害的事實,任何抗議或反對實屬徒然。基於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的不對等關係,特區政府將難以拒絕往後中央人民政府的移交逃犯要求:「尤其是《逃犯條例》訂明,行政長官須遵從中央人民政府發出的指令……真正有效令被移交人士不會遭受人權侵害的做法,是容及授權予法庭在該等情況下,拒絕移交申請。」
政府表示,若然罪行在提出移交地方的追溯期已過,港府不會接納移交的申請,但公會認為,這個保障效果有限,因為若果嫌疑犯「逃走」,執法機關已立案調查、受害人向執法機關投訴,追溯期也不生效。公會又指出,根據《中國刑法》,只要追溯期內有新的控罪指控,舊有的追溯期就可無限延伸:「這項保障充滿不確定因素,亦不能保證1人因提控時效表面上已過,而免於被控。」
至於引渡要求要由最高權力機關提出,公會認為,只是在政策文件及執行慣例訂明有關保障是不切實際,因為該個請求如何呈交至最高權力機關,是視乎當地法律程序和要求方的行政慣例:「即使最高權力機關作出一個請求,引渡後如何處理該檢控亦是未知之數,導致公平審訊權利不獲保障,則仍會引起不安。」
日期:6月9日(日)
集合地點:維園草地
時間:下午2時30分集合、3時正起步
遊行路線:維園草地遊行至金鐘添美道立法會
-----------------------------
新聞有價 你肯為《蘋果動新聞》付幾多錢?
https://hk.adai.ly/QDTT6y5m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