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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臘店兼售小菜被檢控

蘋果日報 2004/12/24 00:00


燒臘店若只持有燒味及滷味店牌照,只可出售燒味及滷味等食物,若兼售中式小菜,即屬違法,可被票控。
將軍澳公屋彩明邨居民投訴,彩明商場一樓街市第77號一間燒臘店,原本只可出售燒臘,但檔主每於下午三時後,便會兼售中式小菜。食物環境衞生署函覆本報稱,彩明商場一樓街市77號舖,持有食環署簽發的燒味及滷味店牌照,獲准出售燒味及滷味等食物。食環署人員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到上址巡查,沒有發現燒臘店違例經營,但發現燒臘店隔鄰屬同一經營者的76號舖,被用作無牌食物製造廠,售賣中式小菜等熟食,遂即時票控有關店主。

用隔鄰舖位製造食物
函覆指出,任何人士售賣小菜等熟食,須領取食環署簽發的食物製造廠牌照。
根據《食物業規例》,經營無牌食物製造廠,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加每日罰款港幣九百元。(一二○三○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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