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申請人後來又要求陳將加裝的鐵閘及鐵絲網拆除,陳不肯,於是申請人又告上法庭。
法官昨日指,申請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陳所加裝設施後,對其工程造成阻撓。
申請人亦不諱言,有關設施在和解協議達成前已加裝,但申請人卻沒有在和解協議中一併處理,現時再提出指控是缺乏理據,故高院駁回其申請。陳鴻彬對判決感到高興,解釋曾遭到黑社會分子騷擾,故要加裝設施保家園。
此外,和解令發出後不久,地政署通知陳,其加裝設施的土地屬官地,陳提出反對,案件已排期於本月8日處理。
陳稱,1979年與妻結婚後搬入岳父在上址的家居住,一住幾十年,地政署多年前曾告之該幅地屬私家地,他亦一直有交差餉,但去年地政署卻突然改口稱是官地,他認為是官商勾結。若政府執意收地,他定必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MP319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