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反對各被告保釋,指案情嚴重,在凌晨四時半發生,證據充份,四人均有招認;警方懷疑他們與另外兩宗同類型案件有關,崔袁二人曾接受警司警誡,第二被告正接受保護令,故反對保釋。
辯方指,次被告年僅14歲,若非其餘被告已過16歲,次被告可在少年法庭處理;各被告承諾不會接觸證人,會到警署報到,亦會遵守宵禁令。
主任裁判官胡雅文終讓他們以1,000至3,000元保釋,其間須遵守宵禁令,每周到將軍澳警署報到兩次,不准接觸控方證人,亦須參加警方的認人手續,否則取消擔保,本月11日再提訊。
案件編號:ESCC9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