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地風管】私隱:誰管、點管、有乜資源管?(鄭發)
貼地風管私隱鄭發
最近有兩單大嘢:國泰資料外洩、環聯出現保安漏洞。我起了條題,問三個問題,並嘗試找答案。
答案本應明顯 — 香港個人資料專員公署(公署)。但有意見認為環聯事件「金管局責無旁貸」,我不想爭辯,不如看看環境證供。
私隱專員根據《私隱條例》(條例)第12條發出「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內有獨立章節講「信貸資料機構為資料保安及系統完整性所採取的措施」,並指明「信貸資料機構須自費聘用由專員核准(或專員選擇由其委任)的獨立循規審核人進行定期循規審核」,而且「每次進行循規審核開始後三個月內向專員呈交審核報告,供其考慮及/或評論」。環聯作為信貸資料機構,好明顯係完全受公署監管。
咁其他被監管機構(例如銀行/證券行)又邊個管?有賊打劫銀行,斷估你會覺得應該搵差人,由警方建議銀行如何做好防盜。但點解私隱外洩就覺得關金記事?因為有個「重疊位」 — 數據安全。不同監管機構對數據安全各有要求,目的都是履行各自的法定責任。例如金記要確保銀行體系穩健和存戶保障等,而公署則是保障私隱。銀行要同時滿足兩者可能近似但未必完全相同的要求。當牽涉到私隱問題,合規與否及如何改正是公署的權責範圍。銀行蠢到唔聽公署話,金記從企業管治角度已可出手,但這是後話。
嘗試從公署的年報找答案,裏面有case studies,值得睇,學到嘢。但有三個「驚起」(驚到彈起)位。
第一個驚起位是人手和資源。原來公署只有75人,一年開支只有八千幾萬 。咁嘅人手資源一年處理到萬六宗查詢、千六宗投訴、273個循規審查及調查行動,仲有時間做68次傳媒訪問,真係堅過梁栢堅!
第二個驚起位是公署在「執法」和「監察及監管符規」的策略,都有這句:「夥拍其他規管者,憑藉他們的法定權力、制度和執法權力,履行公署的責任」。公署怎能把法定責任外判給其他規管者?其他規管者知唔知、有無同意?公署與其他規管者有無合作備忘錄說明如何分工?《條例》有無賦予公署足夠權力履行責任,點解要借他人之力? 這策略會否導致受規管機構與不受規管機構出現雙重標準(因後者無得借力)?希望公署能多說明以上問題,讓公眾理解。
第三個驚起位是提及「Facebook HK 並不控制香港賬戶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所以不能被視為《條例》下的「資料使用者」; 雖然Facebook Ireland是香港賬戶的「資料使用者」,但沒有香港賬戶向公署表示受影響,故《條例》 相關規管條文未能適用於是次事件。」這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不太合理。要預防風險,公署不應只看結果,還要看有關安排,在最壞情況下可導致什麼惡果。另外,如真有香港賬戶表示受影響,公署有無辦法搞得掂 Facebook Ireland?
我非常尊敬及同情公署,管私隱即是管晒全世界所有可能有港人個人資料嘅機構,得咁少資源,除了扮管同埋屈其他監管機構幫手,仲有什麼辦法?希望公署能想清楚應該點管,要幾多資源管,然後積極向政府爭取。
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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