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表示,港人在內地與內地註冊的公司簽訂傭僱合約,受內地的勞動合同法保障。該中心也有處理過類似個案,中心會先聯絡求助人公司,如協調失敗,而求助人的理據充足,中心會提供法律意見,並協助向內地勞動局申訴。
根據內地勞動合同法,潘志輝指公司最遲在僱員工作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僱傭合約,一式兩份,各自保存。如違反規定,僱員可向公司追討在職期間的兩倍總工資。
若公司拒認僱員,僱員可透過提供職員證、出入公司紀錄舉證,透過勞動局追討,上述個案事主可提供出車或出入境紀錄作證據,勞動局會扮演協助及仲裁角色,若勞資雙方不服仲裁結果,會交法院審理。香港工會聯合會深圳諮詢服務中心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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