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證據極像串謀,其實不是。美國被反托拉斯起訴的,通常是龐大的機構,職員數以千計,中、下層做什麼上層通常不知道。有這樣的實例:兩家被控串謀訂價的大機構,在書信檔案中,被政府找到一封甲機構職員寫給乙機構職員的信,提到互相訂價,措辭曖昧,該信於是呈堂作為罪證。其實那兩位職員是世交朋友,一廂情願地希望大家一起提升價格,說說笑,機構高層毫不知情。我也聽過如下的故事:某機構的職員被解僱,刻意偽造一些串謀訂價的文件放在機構的舊檔案中。
這裡還有另一種混淆。同樣物品,價格相同是競爭的結果。有哪一個競爭市場不是你看着我,我看着你,而彼此訂價的?又或者你問我,我問你。行家問價而後訂是競爭市場無日無之的事。那是串謀嗎?價格相同,甚至調整時間一樣,不等於串謀訂價。那我們又怎樣辨別串謀與非串謀呢?
反托拉斯是刑事法,只要政府清楚劃定哪種行為算是串謀,刻意串謀的人總有辦法避免留下證據。但政府從來沒有說清楚,或界定了,串謀的準則。不是說商人之間不會串謀訂價,而是被訴之於法時,商人總會想:為什麼法律不早點告訴我那是犯法的?這與殺人、打劫、強姦等事前任何人都知道的罪行截然不同。
不要誤會,我不是說商人不會串謀訂價。有利可圖的行為,任何人都會考慮。我要說的是因為串謀的界定不清楚,殺錯良民的機會遠高於命中的。另一方面,沒有真正可以壟斷的實權,串謀訂價一般不能持久。這是因為任何一方私下裡違反謀議都有利可圖。就是公開議訂,約法三章,有法律監管的卡特爾,所訂之價也不能持久。後者是有名的歷史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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