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收賭王姨仔51萬行為失當罪成 今提上訴指原審法官無中生有指因貪念犯罪
馮永業馮程淑儀賭王姨仔陳婉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任內負責審批航權期間,收受擔任航空公司高層的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以購買雍景臺豪宅,但沒有申報,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9個月。馮永業今就定罪提出上訴,指終審法院在曾蔭權案中指明,若無法就受賄定罪,控方應提出非賄賂性質的交替指控;惟原審法官卻在控方沒有提出相關基礎下,自行裁定馮是因貪念而收取陳的款項,令馮沒有機會就此抗辯。
馮永業今早獨自到高等法院應訊,其妻西九文化區管理局署理行政總裁馮程淑儀未有陪同到庭。
現年57歲的馮永業,1985年畢業後投身政務官,曾參與籌劃迪士尼樂園和科學園等工作,2006年離開政府。去年8月,馮被裁定罪成後開始還柙,9月被判囚。馮於去年10月申請就定罪和判刑上訴,惟今天庭上透露他已服刑完畢,不會就判刑提出上訴。
代表馮永業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控辯雙方於去年6月18日就原審進行結案陳詞,8天後終審法院就曾蔭權案頒下判詞,訂下新法律原則,改變了雙方對控罪法律原則的理解。謝指出,終審法院在曾蔭權案中裁定,如果受賄罪名不成立,控方需要提供屬交替性質的非賄賂基礎以作指控;單是指控公務員收受利益以及沒有作出披露,不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謝續指,原審法官游德康在8月宣讀裁決時,卻指馮因萌生貪念而收下涉款,並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偏離控方案情,辯方亦沒機會就此抗辯。
惟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明言不同意此一說法,認為本案相關議題早已出現,曾蔭權案沒有頒佈新的法律原則。楊官又指,馮在案發時收受涉款,但沒有披露利益衝突;即使控方沒有指稱涉款是賄款,也可構成行為失當。楊官質疑,馮身為處理航空事務的官員,其決定對港聯航空有多大影響,「普通人都諗到啦」。
楊官亦質疑,馮受審時的唯一抗辯理由,就是他不知道陳婉玉的身份,案件審訊時亦花去大量時間探討馮陳二人的關係,最終原審法官裁定辯方說法是謊言。
楊官又指,在曾蔭權案中,控方指控曾蔭權沒有申報與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商討深圳物業的租約,但馮永業處理的事務與港聯航空有很大利益關係,質疑兩案案情完全不同。謝回應謂,曾蔭權案指控是指曾蔭權處理雄濤數碼廣播牌照申請時沒有申報,兩宗案件性質類似。
謝亦指,控方沒有指控馮收取涉款時已知悉陳的身份,也沒有指他何時知悉陳的身份。馮自辯時供稱,港聯董事、賭王外甥謝天賜介紹陳時,只稱呼她做「陳小姐」,係「做會計嘅」。法官彭寶琴則質疑,即使馮只知道陳從事會計工作,以馮所擔任的公職,陳向他提供51萬元,「用咩角度考慮,都會響警號啦下話?」
辯方回應指,馮自辯時供稱,以往一向都是與謝天賜接頭,當時陳沒有參與港聯的申請,故此相信陳與相關申請無關,而原審法官也沒有單以馮知悉陳是「做數」而將他定罪。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指,馮作供時提及在多個場合都沒有留意陳,例如二人於2005年1月出席同一個立法會會議,馮受審時供稱謝天賜有在會上發言,卻沒有留意在其身旁的陳。彭官質疑:「點解咁多嘢咁啱miss咗?」
謝今午繼續陳詞指,原審法官僅透過細節推斷馮謊稱不知陳是港聯董事兼股東,以及質疑馮陳二人的證供是謊言,藉此作出對馮不利的推斷,實屬「跳咗好多步」,而案中證據亦不足以支持相關裁斷,質疑原審法官犯錯。
惟法官彭寶琴質疑,原審法官裁決時亦有說明,即使馮陳二人被裁定作供時說謊,控方也要證明控罪元素,原審法官並非以馮陳二人說謊作為定罪基礎。
另外,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一度問及,審訊時庭上可有問到馮陳二人私下如何稱呼對方,並對沒有提及這點感驚訝。彭官謂:「連佢個名都唔知可以同佢幾年?」「打網球都冇理由冇名㗎。」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回應指,終審法院是質疑曾蔭權案的原審法官在「明知故犯」及「嚴重性」上給予陪審團的指引不足,並且是沿用既有法律原則,情況與本案截然不同。
黃亦指,審訊時已盡量使用中性用語形容涉案51萬元款項,控方亦非單單針對馮收款一事提控,而是指馮有一段時間沒有披露此事。即使馮聲言於2005年5月才得悉陳身份的說法獲接納,他其後仍繼續處理與陳的公司相關申請,而該些申請有重大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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