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官直斥被告錄影會面證供不合情理,難以令人置信,包括他供稱是同事阿輝與事主X游泳,他只因X抽筋,遂在水中幫手壓住她小腿約1分鐘。
黃官分析,按他所說,當時是阿輝最接近X,沒理由是他幫X急救。至於被告指事發於午膳時間,不算當值,故沒將處理抽筋一事匯報上級或記錄在案,亦不被黃官接納。
黃官指,X稱被告藉詞其泳褲有沙而伸手入內,當時兩人在海中,X的泳褲「完全冇理由有沙」,撥沙之說根本是侵犯藉口。
黃官認為X事前不認識被告及沒爭執,不相信案發時15歲的她能虛構出如此嚴重不雅的說話誣告對方,相信供詞是她親歷其境、親耳所聞。雖然她懂游泳,但被伸手入泳褲內非禮時距岸邊25米,腳不着地,加上年紀小,不知如何反應及不敢反抗亦屬合理。
黃官認為當天晴朗,X長時間近距離望到被告,認人基礎非常好。雖然X在庭上一度未能肯定案發3天後返現場認被告時,他有否戴太陽眼鏡,但事發距今8個多月,就連負責拘捕的警員也供稱未能憶起。案件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被告還柙候懲。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7月3日在屯門蝴蝶灣泳灘當值時犯案。本報向康文署查詢招聘救生員會否查核性罪行定罪紀錄,及署方有否向救生員訂明接觸泳客身體時的注意事項。
康文署僅簡短回覆指一向重視員工紀律操守,會按既定機制處理犯刑事罪行的員工。
案件編號:FLCC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