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兩名判囚終身的少年犯成功挑戰「等候特首發落」機制,政府其後於2004年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改由法官訂立終身犯的最低刑期。根據條例,法官判處任何人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時,即不屬謀殺犯,便須指明最低刑期。
根據2005年法院就何覆核刑期的判詞,警方在其家中找到4支半動自動手槍、一支9毫米半自動手槍、一支左輪,及不同彈藥,被視為危險人物,而何犯案時只要感受阻便會開槍,曾向行人及珠寶店店員開槍。他被控謀殺但不成立,最終誤殺罪成被判監25年。
當年法官認為何最少應判監45年,但因其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而根據當時懲教及心理報告,認為何改過自新,故再減三分一刑期,終裁定最低刑期為20年。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對於被判酌情性終身監禁的囚犯,其最低刑期完結前6個月及完結後每隔兩年,需轉介「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覆核刑期。2004至2016年共10名在囚人士在監管下獲有條件釋放。
■記者李晟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