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PPW Sports & Entertainment(Hong Kong)Limited,被告為恒龍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博士蛙。入稟狀指,恒龍為博士蛙旗下公司。2011年8月,原告作為曼聯、巴塞羅那及祖雲達斯三間球會的總授權商,與恒龍簽訂協議,授予恒龍設計、製造及在大中華地區銷售授權產品的非獨家權利,合約期至2013年7月,並容許銷售貨尾至2013年10月底。
原告指,合約規定恒龍須向原告支付至少240萬美元(折合約1,872萬港元),惟至今拖欠逾75萬美元,更與博士蛙在合約期滿後繼續銷售相關產品,甚至在公司網頁繼續宣傳,誤導公眾。
案件編號:HCA13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