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工薪酬需先行協定

蘋果日報 2011/04/27 00:00


讀者許小姐早前應徵一間時裝批發公司的售貨員,面試時負責人要求她先行試工一天,以觀察其表現後再決定會否聘請。她試做半天後認為工作性質不適合自己,提出終止試工,並要求店方發放半天薪酬,惟遭拒絕。
勞工處表示,《僱傭條例》未有特別就「試工」作出規範,惟若僱傭雙方已有協議訂明「試工者」在「試工」期間可獲支付工資,僱主便須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否則須為欠薪支付利息或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續指,求職者若被要求試工,要先考慮及釐清試工性質、試工期內雙方的權益與責任問題,以及試工條件,例如試工期限及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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