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江銅於去年3月獲董事會批准,動用集資所得的8.7億元作流動資金之用,限於6個月內歸還。但江銅於今年11月8日才歸還有關資金,較限期足足遲了超過1年,而且江銅於延遲歸還款項後,未有作出公佈。
除了以上兩項主要問題,中證監亦提及江銅獨立性不足及風險控制執行不力等問題,例如大股東江銅集團財務部門尚未設立,職責卻由上市公司對應部門承擔;另外部份關聯交易未見履行審批程序,部份銷售合同與客戶風險控制執行不力,公司未對董事會秘書重要性給予必要的重視,存在內部未給予董秘高管待遇的問題,不符合相關規定。有關不足亦須於整改報告中作出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