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披露上市決策,藉此提高決策過程的透明度,並讓市場更加了解港交所對《上市規則》的詮釋及所採取的原則。一般來說以不記名方式公佈,通告內沒有交代上市公司名稱及編號,對於牽涉到公司財務及交易細節等資料,亦刻意簡化。
「主要業務包括生產及銷售家居產品及物業投資,過去三年物業業務產生租金收入介乎1,500萬至3,000萬元」、「生產及分銷多媒體及通訊產品,最近財政年度營業額約20億元」、「本身從事建築及物業管理,去年開展金融產品交易業務」、「從事活動營辦及娛樂業務」等等,資料雖少,惟熟悉市場的玩家,憑着有限資料,要找出目標公司卻不困難。
雖然以上交易已被否決而不能進行,港交所應考慮披露相關公司名稱,此舉有助保障投資者權益。例如案例當中有公司曾意圖出售大部份資產,反映根本無意經營本業,有公司甚至打算收購一些不適合上市的業務,向賣方發行可換股債,藉此賣殼,經營手法值得商榷。投資者作買賣決定前,理應獲悉這些枱底小動作。
證監會持牌人士,沒持有以上股份。
梁杰文
財技學人
本欄逢周四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