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規定適用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規定》明確提出,應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等方式處理。
中央之所以一再發文治「裸官」,根本原因是「裸官」往往與貪污腐化緊密相連。不能說官員的妻子兒女移居國外,官員成了「裸官」就一定是貪官,但現實中的確有許多「裸官」與腐化相關聯。據相關部門披露,近年來中國大約有四千名腐敗官員逃往國外,帶走了五百多億美元的資金。外逃官員大多將妻子兒女送到國外而成「裸官」,再將貪腐得來的不義之財弄到境外,才伺機逃走。
現在要求官員們及時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的情況,對廉政建設當然大有好處,組織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防範和調查「裸官」,這肯定會給那些產生「外心」的貪腐官員逃避法律的懲罰增加難度。但也僅僅是增加些難度而已。
從國內反腐的現實來看,許多被抓官員的腐化行為不是一天兩天,許多官員還是帶病提拔。一些腐化行為還是非常偶然才被發現的,諸如「小偷反腐」、「二奶反腐」之類。如果一些官員很腐化,想悄悄斂財,現存的監督制度仍然難以及時讓他現形。雖然一些地方規定「裸官」不可以當「一把手」,但「二把手」和「三把手」照樣可以弄到大量不義之財,重慶一個縣的科級幹部可以受賄兩千萬元,山西一個縣的科級副檢察長可以弄到一億元。「裸官」外逃,是腐化的結果、為腐化行為尋找出路。現在要求「裸官」提前向組織報告「裸」的情況,不過是在「裸官」外逃的「路口」上貼些反腐標語,這怎麼能防止腐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