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未來修訂《版權條例》,修補不合時宜的法律漏洞,實屬無可厚非,但也要避免用力過猛,損害香港的法治基石。最近有本港律師在某報科技版撰文,指政府的建議要負責內部管理的公司董事為公司職員的侵權行為負上刑責,除非該董事能夠證明沒有授權該職員進行侵權行為,該律師指這點與刑事起訴的控方有舉證責任的普通法傳統不符,並且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深遠。筆者奉勸修例前要三思。
筆者認為港人普遍有侵權行為,與過往的教育和文化根本不重視創意有關,這個真的要改的話,需要移風易俗,非短期內可以見到成果。此外,政府在知識產權方面要做那麼多工夫,多少也是要回應強國如美國所施加的壓力,如果政府在推行民主改革、政府透明度和企業管治有同樣動力的話,香港人會更為有福。
侯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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