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國安案件只須向國安委匯報 截取通訊條例武功全廢

蘋果日報 2021/01/15 20:01

國安法鄭松泰李家超

當局雖設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監營規管執法機關,但監管權力不包括涉國家安全案件。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涉及國安案件會用「港版國安法」下訂立的細則和機制處理,進行截訊工作時要向國安委匯報,並受到國安委監督。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早(15日)舉行視像會議,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早前公開的2019年報告。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表示,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早前承認無權和無法檢討警隊國安處的截取通訊工作,而有關工作是由特首下決定,無須經過小組法官審批,外界無從得知。他質疑本港實施「國安法」後,截取通訊條例已形同虛設,全廢武功。
李家超回應稱,如果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須進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會用國家安全法第43條下訂立的細則和驗證標準等去處理。他又指,當局制定細則時,有考慮截取通訊條例實行的必要性、相稱性和審批程序,亦對得到的成果如何處理、何時銷毀,情況有改變要即時匯報等有嚴格規定。而警方執行這些細則要向國安委匯報,由國安委監督。
金融界立法會議員陳振英則指,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Signal、WhatsApp等時下社交和通訊軟件日新月異,關注截取通訊條例能否涵蓋有關軟件作截取通訊工作。李家超稱,不論科技如何演變,現行法例亦適用。

謝偉銓不點名提黃國桐被捕:擔心如律師犯法 搜證有難度

曾任監警會副主席的謝偉銓則不點名提及律師黃國桐日前被指涉「12港人」案,遭警隊國安處拘捕,稱截取通訊行動若涉法律專業保密權就不能再進行,擔心如律師和客戶若進行犯法行為,執法機構的搜證會有難度。
李家超則指,任何案件的截取通訊行動若涉法律專業保密權,申請時要向小組法官匯報,如理據充份會獲發授權,有需要時法官亦會附加條件。他稱,有關截取通訊行動要確保非常必要和相稱,但補充亦有額外情況,但仍需向小組法官匯報,由他們作決定。惟李家超回應中未有提及具體涉國安案件會如何處理。

警務處長可發出緊急授權

根據「港版國安法」有關截取和秘密監察的《運作原則及指引》,截取和監察可由督察級或以上人員提出申請。而截取和「第1類監察」的授權由行政長官發出,「第2類監察」則由行政長官指定、總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便可發出授權;另有「緊急授權」可由警務處處長發出,事後再由行政長官確認即可。
雖然《運作原則及指引》提到,警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故意藉秘密行動都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惟當局在「特殊情況」和具充份理據下仍可提出申請,由行政長官審批。
根據「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所謂「特殊情況」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律師或相關人等會危害國安,或相信有關通訊是源於犯罪目的。

法律界沒機會討論過制衡

支聯會副主席、大律師鄒幸彤形容,《國安法》條文的定義本已很空泛,最近國安處就「泛民初選」大舉拘捕53人,當中亦有律師被捕。她坦言,實在難以估計律師何時會被視為疑犯,亦很難判斷通訊會否被截聽,當中又會有多少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
她承認,在《國安法》下,不論律師和客戶,就算是討論案情本身,都會擔憂通訊安全問題。而「國安法」於發表即晚就實施,數日後再自行推出《實施細則》,業界根本沒機會討論過制衡(check and balance)是否足夠。而當局明言涉國安案件的截取通訊工作不受原來制度監管,新框架下如果制衡也是「天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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