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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暴之戰】黃之鋒申請赴英宣傳新書被拒 官:保釋後才簽約若面臨訴訟是自食其果

蘋果日報 2020/03/05 15:06

黃之鋒保釋香港眾志包圍警總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參與去年621包圍警總,提堂後獲准保釋候訊,其間須遵守不得離港等條件。及後黃之鋒申請離港出席交流及人權活動,但均被拒。他上月再向高等法院申請離港赴英,出席新書宣傳活動及演講會,惟再遭拒絕。法官李運騰今頒下書面理由,指黃之鋒在本案獲准保釋後才與書商簽約,他不應期望離境限制會獲撤銷。而黃申請的離境日期,亦未有為回港應訊預留足夠緩衝時間,預防突發狀況。
判詞指,黃之鋒和書商所簽訂的合約條款,只形容黃之鋒的新書宣傳活動「或會」(may)包括前赴英國,而非「將會」(shall)。他亦須遵守簽約前本應遵守的其他承諾,而李官認為遵守保釋條件正正屬於這個類別。而且,黃於去年8月下旬在本案獲准保釋,同年10月才與書商簽約,李官認為黃不應期望離境限制會獲撤銷。若黃因違約而面臨訴訟,他亦是自食其果。
另外,雖然牛津大學辯論社演講會指,該社按傳統會邀請嘉賓親身演講並與成員交流,但李官認為黃可透過互聯網參與活動。
判詞亦指,黃當時申請2月4日至11日離境,但包圍警總案於同月13日再訊並聽取答辯。李官質疑,黃沒有為其回港及出庭應訊的日子預留足夠緩衝期,以防出現突發狀況。
黃之鋒在包圍警總案中,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去年8月30日首次提堂時,他申請於9月赴台灣、美國及德國出席活動,獲主任裁判官錢禮批准。至11月8日案件再訊時,他再申請同月底至12月中旬離港,到歐洲出席交流活動,卻被裁判官拒絕。及後他向高等法院申請離境,再遭法官杜麗冰拒絕。
去年12月19日,黃之鋒第三度申請離港,以便於今年1月及2月考察台灣總統大選、到英國出席牛津大學辯論社演講會及為新書宣傳,惟再被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HCCP575/19】
記者 鄭語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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