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個案:
71歲盧女士二十年前遷入一個公共屋邨,與盧女士同住尚有她兩名兒子及一名養子。其後該名養子被判在盧女士單位內一張麻雀枱的抽屜藏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房委會根據「房屋條例」向盧女士發出遷出通知書,中止涉案單位的租約。盧女士堅稱毫不知情提出上訴但遭有關機構駁回。盧女士的法律代表認為有關機構政策僵化,完全沒有考慮盧女士是否對非法活動毫不知情;此外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盧女士或其家人在知情下容忍有關非法行為,於是建議盧女士就有關機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該節目於本星期六下午二時至四時在港台第一台(FM92.6-94.4)及香港電台網上廣播站(
http://www.rthk.org.hk )播出。公眾可於節目進行期間致電1872311向嘉賓徵詢有關法律意見。下周六節目探討之專題為「繼承法:遺囑、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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