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麗莉在入稟狀指出,現時律政司只以刑期作為考慮,認為她倘若被定罪,也不會判處超過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所限的7年最高刑期,剝奪她把案件交付高院審訊,使她不能享有由公正及獨立的陪審團審理其案,故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屬違憲,不符合《基本法》第63及86條。
46歲的太平洋興業前主席蔣麗莉,被指於02年2月至8月,與胡思聖(45歲)串謀詐騙太平洋興業、證監會及聯交所,訛稱旗下職員將獲認股權,涉款約750萬元,以及發表兩份虛假書面陳述;蔣麗莉另涉與包國平(54歲)於01年環康集團上市時詐騙聯交所,隱瞞透過其他人擁有880萬股環康股份,以及在招股章程上作出不真實陳述。
案件編號:ESCC105,11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