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如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供款,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如僱主已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了強積金供款,但沒有向受託人作出供款,則最高可被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此外,如僱主給予僱員的供款紀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兩年。
除了僱主每月給予僱員的供款紀錄,及受託人每年或每季的權益報表外,成員亦可不時向受託人查詢供款情況。如僱主沒有為僱員供款,強積金受託人應向積金局報告有關情況;而僱員如懷疑本身的強積金權益遭到侵犯,亦應盡快向積金局作出投訴,以便跟進及保障成員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