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開案時指,男嬰於去年9月出生,被告是其親母。男嬰父母親並無正式結婚,他出生後一周,便被帶返母親寓所,由母親與外祖母照顧,親父只每周探望一次。去年11月16日,男嬰被送到東區醫院,證實其腹部、背部、大腿內側及左腳有瘀傷,右鎖骨及第三條肋骨右後面有裂傷,受傷時間大概少於一個月前造成,被告於去年12月被捕,據牙醫今年3月證實,男嬰身上咬傷與被告牙齒排列脗合。
兒科醫生陳善珩昨指,男嬰身上傷勢由抓、咬或硬物刮所造成,他入院時右臂活動力弱,推斷傷勢非由意外或一般照顧所形成,相信男嬰曾遭虐待,骨折由相等於從高處墮下或撞車的力量造成,被告見醫生時稱沒有察覺兒子傷勢,被捕時稱「我冇虐待我個仔,我好錫佢㗎!」據悉,男嬰現已痊癒,送交保良局照顧。
案件編號:DCCC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