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黑傭潮】僱主帶傭工外遊要求做家務 隨時會犯法?

蘋果日報 2017/09/30 00:45

外傭旅遊深圳入境條例中介內地黑傭

全港目前約有36.6萬名外籍家庭傭工,當中佔最多是菲傭,有近20萬人,其次是印傭佔15.7萬、泰傭近2500人,近年更引入孟加拉、斯里蘭卡、緬甸和柬埔寨等傭工。而香港《入境條例》規定,外傭只能在合約內列明的香港住址工作,否則僱主可能犯法。惟近年不少港僱主一家外遊時也愛帶上外傭,以便照顧小孩,但原來外遊時吩咐外傭工作,僱主隨時中招。
香港印傭協會主席梁慶基表示,僱主帶外傭出境,理論上是「陪太太、先生旅行散心,不應工作,否則即屬違法。」但是否犯法,要視乎情況而定,「如果在香港,小朋友一直由外傭照顧,佢在外地繼續睇住小朋友,也無可厚非。」但若要求外傭在外地做家務如洗地、洗衫等,跟香港一樣,就屬於工作,外傭有權拒絕。
梁慶基解釋,外地向外傭發出旅遊簽證,是以訪客形式讓她入境,若她在當地工作,已不符合當地法例,加上保險也不包括在內,一旦在外地發生意外,僱主責任很大,因此女傭如遇有僱主要求返內地工作,有權作出拒絕。
而香港僱傭代理協會主席張結民亦指出,僱傭雙方同意下,僱主可帶外傭出遊,惟期間絕不可要求外傭工作,無論是在外地的別墅、渡假屋等,「所有有關煮飯、打掃嘅家務都係違法,因為她不可在合約以外的登記處所從事家務工作,一日半日可能冇乜問題,但做得超過幾日就已經不符旅遊目的。」
據知,入境處近日已密切留意有關情況,試過有個案,男僱主長期在深圳工作,故太太帶BB往深圳探望,其間女傭因要照顧BB也同行,惟當該外傭續約時,入境處見其護照往返中港頻密,遂主動約見女傭,問她經常往返內地的原因及在內地是否工作等,最終因女傭在內地不用工作,僱主才無被罰。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根據外傭入境和簽證條件,規定她在某段時間在某地方工作,如外傭或僱主不遵從,均可分別被控違反證留條件,及協助及教唆違反逗留條件罪,兩者最高可被判入獄2年及罰款5萬元。若僱主聘請外傭的目的是帶她往內地工作,而非在簽證上的地址工作,則是向入境處作出虛假申述。不過,若僱主只間中帶外傭返內地工作,則較難被控此罪。若有證據證明僱主聘用外傭後,將她「賣」到內地長期工作,可被控販運人口。
內地律師龔楚亦指,內地仍未開放外傭,故港人帶外傭到內地住所工作,外傭可被視為「黑工」。根據中國出入境管理法,港人每非法聘請一人,最高可罰款1萬元,總額不超10萬元;至於外傭可被判2,000至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者,更會拘留5至15天,之後被驅逐出境,十年內不准再入境中國。香港僱主若想將外傭帶回內地繼續工作,須帶齊外傭的資料及僱傭合約,到外交部的駐港特派員公署申請,外傭在內地工作需取得「三證」,包括職業簽證、外國人就業證及外國人居住證。
根據資料,警方和入境處等執法部門會主動接觸外傭等容易受剝削人士,於2015和2016年分別識別了16和20名懷疑販運人口受害人或受僱主暴力對待剝削的外傭。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倘經過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確定當中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存有剝削性質,會向受害人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記者:龔蕙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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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僱主外遊時會帶同外傭一起,但吩咐她們做家務,港僱主隨時違法。(莊建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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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工作11年的印傭Siti表示,根據合約,老闆不可帶外傭返大陸工作。(張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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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組織早前在中環舉辦活動,要求僱主不再迫外傭到內地非法工作。(黃學潤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