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監禁兩周變七個月 上訴庭指原判阻嚇力度不足
非法集結上訴庭
市民去年6月12日到金鐘一帶集會,阻止送中惡法恢復二讀。當日有商人路經現場,聲稱受現場氣氛影響,聽從他人指示將鐵馬搬到政府總部外,早前在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罪,判囚兩周。惟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向裁判法院提出刑期覆核,遭駁回後再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早前大幅加刑至監禁七個月,今頒佈書面理由,批評原審裁判官接納被告聲稱路過之說屬武斷,判刑時也無視其他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忽略控罪要旨是要防患未然,認為原判只屬象徵性,阻嚇力度不足。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潘敏琦審理,書面理由則由法官潘敏琦撰寫。
上訴庭指,假如辯方打算求情指被告庾家駒(34歲)對夏愨道的非法集會牽涉暴力一事並不知情,則有責任向法庭提出;而除非有關說法是在宣誓下道出,並接受盤問測試,否則控方有權邀請法庭不接受相關說法。上訴庭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離開大會堂時已知道無法駕車離開,而大會堂駕車離開的道路正是夏愨道,認為辯方說法不切實際。
法官又重申,辯方指被告未必完全掌握案發時情況的說法,實屬牽強及自欺欺人,皆因現今資訊發達,被告從社交媒體獲悉周遭情況,可謂易如反掌,根本不需親身到場了解,更何況現場馬路已被堵塞一段時間。
法官亦指,片段顯示被告犯案前後均有人投擲物品,而被告和部份搬鐵馬者在一起。即使被告並非身處最前方,他也必定經過不少鼓噪和情緒激昂的示威者,方可到達搬鐵馬處,與他聲言只是路過一說背道而馳。
基於以上分析,上訴庭質疑被告受現場氣氛鼓動才搬鐵馬的說法,直指他不曾接受盤問測試,實屬缺乏證據支持的空談,以圖淡化他是刻意到場有預謀犯案。惟原審裁判官卻信納此說,做法武斷。
上訴庭又認為,被告搬鐵馬時必定知悉夏愨道的情況已不只是群情洶湧,現場暴力程度也因示威者接近政總而升級。而且根據案發片段,警員因寡不敵眾而退守政總內是唯一合理推論,示威者的目標是利用人多勢眾在政總入口犯案,而不只是原審裁判官所指,僅令警方執勤較為不便,又或是如辯方所指僅使警方推進有困難那麼簡單。
上訴庭亦指,片段顯示警方和示威者人數懸殊,而示威者情緒高漲,情況隨時一發不可收拾,被告所為正正是火上加油和為他人壯膽,鼓動及強化其他示威者的暴力行徑。法官批評原審裁判官只考慮被告本人的行為,而選擇性不理會夏愨道及龍和道示威者的暴力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完全無視參與者本已激昂的情緒隨時可被進一步挑動、從而導致人命傷亡及財物被破壞等後果,屬於原則上犯錯。
判詞又指原審裁判官考慮判刑時,只著重本案沒證據顯示有財物損壞及有警員受傷,卻漠視控罪要旨是防患於未然,強調案中整體暴力行為的嚴重性不容忽視。
被告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去年6月12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林子勤今年6月初判刑指,被告案中暴力程度不高,接納他只是路過,僅搬動鐵馬阻礙警方推進,沒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判他入獄兩周。
惟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同月申請加刑,質疑林官判刑時沒考慮他人的暴力行為,並聲稱「根據控方經驗」應判監最少兩個月。林官拒絕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更指若判刑時只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只適合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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