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無論公私營體系,一聽到「調解」要求,就好像病人已在索償,不是推給律師,就是叫病人入稟,關係只有持續惡化。我一直在想,究竟他們顧忌甚麼?調解的特點,也是優點,就是保密,連雙方曾經進行過調解,也不必公開。
剛舉行的「調解為先」會議,有外國調解員介紹「道歉立法」這概念,保障即使一方道歉了,也不表示承認責任,讓當事人安然道歉。難道香港需要設立這一重保障,才能鼓勵醫護機構和人員坦誠和病人、家屬調解。其實有時病患一方甚至不是期望醫護道歉,而只是想親身看見、聽到他們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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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香港調解聯盟副會長繆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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