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提上訴指,歐培蘭(48歲,圖)與駐守葵涌分區、當差29年的警長賴永傑(47歲)是情侶,原審法官不應視該1,000元為賄款。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定罪妥當,駁回歐的定罪上訴,但同意兩人關係親密,賴向歐提供掃賭消息,或不全然因為1,000元,認同歐沒有額外得益,故裁定歐就刑期上訴得直。
控方案情指,賴於2012年的一次行動中認識歐,事後買了一張「太空卡」與歐繼續聯絡,兩人一年間通話超過1,000次。
2013年6月,賴從警署更表中知道翌日將有反賭博行動,遂致電通知歐不要開檔。翌月,兩人在茶餐廳見面,歐在枱底交了一叠紙幣予賴,事後兩人被廉署拘捕。
案件編號:CACC91/16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