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於3月15日提前與外傭終止僱傭合約,其後接獲一間聲稱代其外傭找新僱主的職業介紹所的電話,請求他簽發通知書,向入境事務處虛報外傭於4月30日離職,以便讓外傭有更多時間留港另覓新僱主。介紹所稱,外傭日後會向入境事務處遞交該份通知書,以便申請新的工作簽證。
問:張先生應否接納請求?
答:絕不可以,因為根據入境事務處的規定,外傭須在逗留期限屆滿日或解除合約日起計兩周內離港,並以較早日期為準。外傭僱傭合約第12條亦已列明,僱主及外傭均須於合約終止日期後的七天內,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確認合約已終止的通知書副本遞交入境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