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指,據現行政策,雖然接載她的母親仍可申請「司機接載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或「殘疾乘客在限制區上落車證明書」,惟市面可供此兩證明書的泊車位,仍遠較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為少。前者可用設於各政府大樓的40個專用車位,後者則可於限制區上落車,兩者均同樣不獲准使用街外傷殘人士專用泊車位。
申請人母女去年3月曾去信向運輸署道明境況,要求發出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但對方堅持申請人須符合擁有駕駛執照證的傷殘人士身份。申請人認為有關政策歧視如她一樣沒能力駕駛的傷殘人士,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案件編號:HCAL804/19
■記者蔡少玲